Tuesday, April 12, 2011

書達贏了他生平第一個法庭審判案

很榮幸報告諸親戚:張書達在上個禮拜五四月八日贏得了他生平第一個法庭審判的勝利(conviction),也是他負責的刑案能夠進行到審判階段的第一次。他為之雀躍不已,怪不得我正好有事好幾天找他不著。 他現在是加州Tulare縣的檢察官(Deputy District Attorney),他是在今年的一月三日才赴任的。該縣檢察長(District Attorney)Philip Cline手下有六十位左右的檢察官,但該縣人口僅有四十多萬而已。 美國一般的民、刑案件很少到達在法庭審判的階段,絕大部分的案子多是「庭外和解」。猶有甚者,民事案件有95%審前庭外和解、4%審後和解、1%經審判定讞。但美國人好訟出名,大部分人是「不見棺材不掉淚」,非搞到律師費和訴訟費高得受不了時,才會考慮庭外和解。一般民事案件審前的調查階段,在台灣大該是在法庭進行,在美國者是在庭外進行,而且曠日費時,案情延宕甚久。也因此律師才有工作呀!!!是不是? 還有,民、刑案件除非有一造放棄「陪審團」審決,兩造律師在庭上爭取輸贏的對象是十三位陪審員,而非主審的法官;法官的功能只是在維持審理的公正性及庭內秩序,和最後的「量刑」(刑事)或「量罰」(民事)的任務。書達生性比較機靈,善於臨場應變,況且大學時旁及舞台經驗,在在都讓他發揮在有陪審團的案件。據說,被告是一位富二代,家裡替他請得起昂貴的、老於刑事經驗的律師。美國職場很殘酷,書達旗開得勝,應該可以保得住他的檢察官職位吧。 解釋一下為甚麼加州(或美國)回有那麼多的律師(包括執業和不執業)。和台灣的司法界不同,加州許多職務(位)必須具律師資格的人才能擔任,如法官、律師、檢察官、政府和公司各種法人的法務部門等等,所以工作機會相當多,除了2008年發生的財經大海嘯後的這幾年。 我往年擔任若干家台資在美公司的法務主管時,因為我不具加州(美國)的律師資格,所以我的名片上的部門不得名為Legal Department,而只能改稱為Legal Support Department。那是我個人的發明罷了。 康男 謹識